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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新政策出台
发布日期:2010-8-12 12:04:09  来源:湖南日报  浏览次数:1344  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新的技能鉴定收费政策,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通知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得收费:一是没有执业资格的技能鉴定机构不得收费,文件规定必须是经编委和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方可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二是没有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技能鉴定机构不得收费,收费单位必须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三是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技能鉴定机构不得收费,文件规定执收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鉴定职业(工种)范围等内容;四是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申报人既培训又鉴定,不得在职业技能鉴定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此外,对需采取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两种鉴定方式的,明确理论考试收费标准占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30%,实际操作(综合评审)收费标准占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70%。

  通知将鉴定职业工种增加到605个,覆盖了我省能进行鉴定的所有职业和工种,对需补考的职业鉴定申报者,按照补考科目数及需补考科目的收费标准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没有补考的科目不得收费,对在职职工和在校学生,其所在单位和院校自备鉴定场地、设备、材料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的80%执行,对下岗再就业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特困职工等人员的鉴定费实行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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